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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罚〔2024〕2-3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35号

实际经营者:吕*

身份证号:362322********3916

经营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昆鹏耐火材料厂内***

吕亮经营的家具加工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昆鹏耐火材料厂内A36号吕亮经营的家具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内喷底漆区域和打磨区域有工人正在喷漆和打磨作业,喷漆房内有工人正在喷漆作业,该厂喷底漆区域和打磨区域未进行密闭。

综上所述,吕亮经营的家具加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家具加工厂内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向你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07-01)号),对你提出整改要求如下:责令30日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吕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07-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2024年7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吕亮经营的家具加工厂进行现场复核,现场检查时该家具厂未进行生产,两个油漆房均已断电封闭使用。2024年7月15日吕亮向我局提交了《整改书面报告》。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现场复核情况,对吕亮经营的家具加工厂作出相应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35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2024年7月10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标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数(裁量因数、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 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黏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 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2);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对吕亮“家具加工厂内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07-0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贰万仟元(¥32,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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