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44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能发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A6M9RAR5B
经营者:吴*梅(身份证号 510223********1141)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甸头村***
昆明市五华区能发水泥制品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甸头村3号的昆明市五华区能发水泥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有工人正在生产作业,场地内堆放有大量水泥制品,生产设备有制砖机一套、拌机两台;未提供相关环保手续。
综上所述,昆明市五华区能发水泥制品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11-01)号),对你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如下:责令你单位30内改正。
2024年5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能发水泥制品厂现场复核后,发现已经停工停产,并拆除全部机械设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11-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6月13日向我局提交《申请书》,陈述已经按要求整改、停工停产、拆除全部机械设备。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和《申请书》,昆明市五华区能发水泥制品厂符合免予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44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6月13日的《申请书》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 ,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昆明市五华区能发水泥制品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11-0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