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43号
单位:昆明益成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57754678R
法定代表人:余*玲(身份证号 530129********154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桃园社区***
昆明益成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桃园社区注目河的昆明益成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线未进行生产,现场设有震动筛一台,震动筛下有一堆原料未进行覆盖,免烧砖设备一套,堆放建筑垃圾一堆,部分未覆盖,存在大气污染情况。
综上所述,昆明益成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08-01)号),并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你公司30日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08-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16年11月1日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对昆明益成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43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修改)》的标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数(裁量因数、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已采取措施,但未规范使用和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1);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2)。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对昆明益成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08-0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20,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