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42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MA6PQNT69J
经营者:张*(身份证号 511227********4007)
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居委会沙靠村砖厂***
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居委会沙靠村内的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生产线未进行生产作业,场地内堆放大量成品砖,该厂为露天生产,料仓区域露天堆放三堆原料,厂区入口处露天堆放有两堆产品废料(废砖),生产使用的原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治扬尘措施,随意堆放于场地内部,存在大气污染情况。
综上所述,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10-02)号),并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你公司30日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立、张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10-0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4年6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向我局提交了《罚款减免申请书》和整改照片1份,陈述已经按要求整改,停工停产,遮盖砂石,拆除机器设备,断电等措施。
综合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整改情况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42号)及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罚款减免申请书》和整改照片1份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10-02)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