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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罚〔2024〕2-4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40号

单位:云南殊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LB4H07W    

法定代表人:张*邦(身份证号512533********521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东风西路***

云南殊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五华区威远街进行现场检查。现产检查时,五华区威远街雨污分流工程建设项目正在施工,施工方为云南殊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为“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道路雨污分流改造提升”,通过对云南殊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确认了该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道路雨污分流改造提升”工程于2024年4月4日、5日晚上10时至11时期间使用叉车铺装石材;于4月6日晚上10时至次日凌晨30分期间进行包封污水管混凝土浇筑作业,存在噪声污染情况。

综上所述,云南殊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409-02〕号),对你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如下:立即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409-0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对云南殊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40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公司、施工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标准(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数(裁量因数、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公司/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2)。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云南殊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409-02〕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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