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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33号

单位: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1652118XT  

法定代表人:童*冬(身份证号530111********003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

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钱局街路段的施工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3月24日至26日晚10时至次日凌晨5时期间进行路面混凝土浇筑和污水管网埋设等施工作业,存在噪声污染情况,且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我局多次收到附近居民投诉。施工方为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29)号),对你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如下: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公司法人身份证明书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钱局街围挡情况说明》1份、《昆明市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办理单》3份、《关于对翠湖南路雨污分流占道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意见》1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1份、《五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2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2024年7月1日,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昆明市五华区3.28钱局街施工噪声违法的整改报告》,陈述已按要求整改并制定了专项整改措施。

综合《关于昆明市五华区3.28钱局街施工噪声违法的整改报告》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33号)及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关于昆明市五华区3.28钱局街施工噪声违法的整改报告》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29)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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