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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罚〔2024〕2-3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36号

单位: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皮肤病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01891N

法定代表人:曾*

身份证号:500106********9611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295号的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2月以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多次接到市民投诉反映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污水处理站臭味扰民的投诉;现场检查时,我局工作人员对医院污水处理站周边进行臭气进行监督性监测,3月11日检测报告(云尘检字【2024】-0493号)结果显示,监测点位的臭气浓度值在26-57之间,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10(无量纲),检测的臭气浓度值结果均超标。

综上所述,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站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27-01)号),对你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如下:责令30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7份、检测报告(云尘检字【2024】-0493号)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27-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曾仲和陈宏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和《听证陈述》,我局已于6月13日组织听证。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024年5月29日提交的《听证陈述》、6月13日的《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关于拟行政处罚的陈述书》《证据清单》,对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出相应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36号)、2024年5月29日提交的《听证陈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生环听通〔2024〕2-36号)、《送达回证》6月13日的《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关于拟行政处罚的陈述书》《证据清单》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标准(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数(裁量因数、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1个,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居住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5);废气类型(医疗废气,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7)。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对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172,000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27-0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柒万贰仟元(¥172,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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