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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罚〔2024〕2-3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30号

单位:云南群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MAD456N630  

法定代表人:李*光(身份证号532331********2417)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海屯路***

云南群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群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2.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2号),对你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如下:于2024年4月5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1.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我局于2024年5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书》:我单位已于4月2日进行整改,每天下班所有工业固体废料拉到指定区域有专人进行分类,金属固体废料袋装贮存放在垃圾房内,定期有废品回收人员拉走。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对云南群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30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陈述和申辩书》和整改照片5份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采取的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尚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1);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2)。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3);工业固体废物数量(2吨以下,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2)。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云南群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整;

2.对云南群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元)整;

3.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拾伍万壹仟元(¥151,000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2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拾伍万壹仟元(¥151,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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