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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罚〔2024〕2-2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27号

单位:富民宏翔达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90999W    

法定代表人:马*谦(身份证号530129*********151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

富民宏翔达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富民宏翔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混凝土剩渣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2.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0号),对你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如下:于2024年3月26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昆明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本)》复印件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1.混凝土剩渣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我局于2024年5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6月14日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在贵局现场检查后,已及时覆盖场地,建立了相应废料台账。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对富民宏翔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27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情况说明》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5);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4)。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3);工业固体废物数量(20吨以上,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4)。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富民宏翔达商贸有限公司“混凝土剩渣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拾壹万元(¥110,000元)整;

2.对富民宏翔达商贸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万柒仟元(¥57,000元)整;

3.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拾陆万柒仟元(¥167,000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0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拾陆万柒仟元(¥167,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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