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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不予罚〔2024〕2-3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34号

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1203360J

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110108********8952)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

云南财经大学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财经大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20号),对你单位提出如下整改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云南财经大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云南财经大学校校医院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财经大学校医院污水设备运行记录表1份、《医疗废物处置合同》2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危废建整改后标识标牌照片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2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

综合云南财经大学整改情况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云南财经大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和危废建整改后标识标牌照片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云南财经大学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320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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