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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罚〔2024〕2-2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28号

单位:云南驰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MA6P0P6K0Q    

法定代表人:杨*权(身份证号530128***0910)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南北路中段

云南驰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驰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3号),对你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如下:按要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5月20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包括事件经过、原件分析、整改工作小组、整改推进会和整改过程照片及完成情况照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彭良辉)1份、调查询问笔录(刘庙明)原件1份、现场照片2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法人委托人(彭良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现场技术员(刘庙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滇中引水昆明段施工3标龙泉隧洞1号施工支洞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024年5月20日的《整改报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我局于2024年5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此后,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整改报告》,对云南驰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28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2024年5月20日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采取防护措施,但尚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3);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3)。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云南驰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拾贰万捌仟元(¥128,000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3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拾贰万捌仟元(¥128,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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