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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五华区检察院参与开展宣传活动,助力群众“守住钱袋子”

为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提高群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增强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6月14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参与昆明市处非办主办的“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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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检察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用通俗生动、形象易懂的语言,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向过往群众介绍了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常见手段,并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易受害的老年群体进行重点宣传,引导其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增强“理性投资”的正确投资意识,警惕非法集资陷阱。为群众敲响警钟,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切实筑牢抵御非法集资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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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有效提升群众识别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广泛开展非法集资以及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普法宣传,通过开展一系列广覆盖、多层次、接地气、强渗透的宣传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守住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守护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法条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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