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19号
单位:五华区正邦修车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CQX7925K
经营者:朱*瑞(身份证号532524***4017)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教场北路核桃箐后山6号场地
五华区正邦修车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五华区正邦修车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垃圾桶内有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堆。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220号),对你单位提出如下整改要求: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粘贴标识标牌;2.严禁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存堆放。
2024年4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五华区正邦修车场进行现场复核,该修车场已设立危险废物暂存间,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堆现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22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4月11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综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五华区正邦修车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2024年4月11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五华区正邦修车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220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