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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滇管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号

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昆明雅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91530XXXMA6K5TJJ95

法定代表人:张XX

联系电话:136XXX45539

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XXX

  2023年11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五华区银梭路德润朗悦湾小区排水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行为:1、该小区内的污水从2号门的排水口流入市政雨水管网,进入麦溪沟防洪闸旁的排水口进入盘龙江内;2、现场未出示排水许可证;3、在该公司驻场经理李起娥的陪同下对小区外排口水质取样送检,现场拍照取证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11月14日、12月14日,我局执法大队对昆明雅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制做了《调查询问录》,经第三方检测机构云南天倪检测有限公司,作

出报告编号为:天倪环检字【2023】1610号检测报告显示昆明雅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盘龙江排放的水为污水,经调查,昆明雅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盘龙江排放的污水量2-3立方米。对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期限2023年11月16之前整改完毕。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已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完毕。

      昆明雅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盘龙江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过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参考《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排放、倾倒不含剧毒、不含有汞、隔、砷、铬氰化钠、黄磷等有毒有害物体、油类、不含酸性、碱性的液体、不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不达标准废水0.5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结合案件情况,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属一般违法行为,决定对昆明雅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薛传权 、 25010118009    

执法证号: 冯 波   25010118007  



昆明雅舒处罚决定书(第一联)

    


                      昆明市五华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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