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24号
单位:云南智方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6P9FG37W
法定代表人:罗*洪(身份证号 510502***703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昭宗路***
云南智方广告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场地未密闭,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22号),对你单位提出如下整改要求:立即拆除喷漆设备,不得在此地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活动。
2024年4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云南智方广告有限公司现场复核,发现该公司已经搬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2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024年4月25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喜爱南昌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4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陈述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搬离。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和《情况说明》,云南智方广告有限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2024〕2-24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云南智方广告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22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