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23号
单位: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0865Y
法定代表人:彭*(身份证号530102****111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
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凌晨2时至3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挖掘拉运土方)。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23号),对你单位提出如下整改要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0日下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夜间施工时均按要求办理夜间施工登记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2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024年4月25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喜爱南昌检查(勘察)笔录》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未申请听证。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对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2024〕2-23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3);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0天、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扩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消极配合、0);改正态度(故意拖延、1);经济承受度(大型企业事业单位、1)。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肆万捌仟元(¥48,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23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万捌仟元(¥4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