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17号
实际经营者:闻*平
身份证号:511011***7619
营业场所: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桃园大村内
闻学平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闻*平经营的家具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家具制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211-02)号),对你提出如下整改要求:责令30日内改正。
2024年4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闻*平经营的家具制造厂进行现场复核,现场检查时该作坊有一名工人正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经营者及现场负责人不在现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211-0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4月25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向我局提交整改材料,未申请听证。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2024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闻*平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2024〕2-17号)、《送达回证》、2024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之规定,对你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2)、超过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闻*平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贰拾玖万陆仟元(¥296,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211-02〕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玖万陆仟元(¥29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