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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罚〔2024〕2-1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15号

单位: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2587K    

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号532721***001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主城建成区内,午间(12时至14时)进行土方挖掘。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20号),对你单位提出如下整改要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核,该公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完成整改,因工地项目已完工,该公司已搬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法人身份证明书1份、公司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2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024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未申请听证。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2024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复核情况,对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2024〕2-15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024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贰万元(¥2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20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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