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产那么多,我用得着贩毒?”
“我父母给我很多钱,我男朋友给我很多钱,我真的不差钱!”
“我的美容院开得很大的,检察官你要是不信可以去看一下。”
“这些微信转账都是我把钱借给他们去赌,他们还我的钱,他们都是我小兄弟,我分点钱给他们赌一下……”
一次讯问多种辩解,一种辩解前后矛盾,三次涉毒均因证据不足未被处理,陈某以为这只不过是延续“幸运”的第四次,然而这次等待她的是五年“铁窗生涯”。
案情回顾
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对由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贩毒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陈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联系,以“丢包”方式贩卖毒品“小马”37次的犯罪事实。最终,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从拒不供述
到认罪认罚
检察官是如何审查案件
并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呢?
抽丝剥茧
运用客观证据 让被告人无从推卸
在审查逮捕阶段,面对实物未查获、陈某零口供的情形,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本案近400页的微信转账记录,发现李某等3人与陈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金额多为700元或1400元,与“小马”约70元一颗、购毒人员一般一次购买10颗或20颗的特征相符。李某在转账给陈某之前,与李某高、张某之间会有零星转账,存在3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进行吸食的可能。检察官随即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几人的证言,并将微信转账记录交由几人进行辨认,查证结果与此前的推理相符,故承办检察官作出了逮捕决定。
引导侦查
查清作案一贯性 让被告人无可辩驳
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出具了详细补侦提纲,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特别是查明被告人与其他几人之间转账的原因,堵住被告人辩解的退路。同时,检察官调取了陈某前三次涉毒案件的证据,从作案手段、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方面,证实了陈某的作案手段、交易方式具有一贯性,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某零星贩毒37次,相比此前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3次多出了34次,刑期从三年以下升至五年。
指派法援
保障权利 促被告人认罪认罚
由于陈某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拒不认罪,五华区检察院依法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以保障其诉讼权利。法援律师阅卷后递交了法律意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量刑情节、量刑建议与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法援律师和检察官共同向陈某释法说理,最终,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呈现出越来越隐秘化、多元化的特点。特别是零星贩卖毒品案件的增多,使得毒品案件的办案困难从“主观困境”上的“主观明知”的认定,扩展至“客观困境”上“客观未查获毒品”的事实与数量的认定,即办案人员未当场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处查获毒品,或前次交易中的毒品已经灭失或无法获知等情形,使得毒品案件的办理面临新的挑战和困难。五华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力度,不断提升电子证据审查能力,依法严厉打击零星贩卖毒品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