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罚字[2024]021号
五华区赛伊丝尔美容店:
案由: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五华区赛伊丝尔美容店经营期间与聂兴燕投诉拖欠工资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4]第01037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截止2024年4月26日任未报送书面材料,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员工投诉书;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4]第01037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116号)。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4]第01037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