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父母离婚时如何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人民法院首先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及证书当作真实权利人来对待。对方如果有异议就责令其提出反证;如果异议方举出反证,证明不动产权属登记及证书的记载确有错误,登记的记载将被推翻,人民法院应直接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因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可能由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或是登记机构的错误,导致不动产权属登记权利人可能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因此决定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发生不动产权属纠纷时,如果非登记当事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其实际为真实权利人,此时人民法院应支持其确认享有物权的诉求。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应推定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需要举证证明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不是为赠与未成年子女,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否则,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认定成立赠与关系。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房屋权利人。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