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4〕第005号)

五人社监催字〔2024〕第005号

昆明标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关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3〕第023035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502办公室领取处罚票据再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科目编码:103050199001)。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邓熊   赵超; 联系电话: 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收件人,一份申请执行法院。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32514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92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