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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4]024002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4]024002号

云南天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园路581号江东和谐家园S座地下一层Y001号商铺,在经营期间违法使用童工: 徐洪敏(身份证:532XXXXXXXXXXXX26);张慧芝(身份证:532XXXXXXXXXXXX27)使用时间均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云南天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出罚款¥1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行政机关编码:010904;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 系 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王亚涛 (执法证件号:24-Z19001)

电    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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