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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4]024001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4]024001号

云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云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与孟全山等人投诉拖欠工资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3]第02320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截止2024年3月11日任未报送书面材料,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员工投诉书;二、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13日两次以电话短信形式要求你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截图;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3]第02320号);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138号);五、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138号)。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3]第02320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整);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邓  熊   监察证号: 24- Z19147

劳动保障监察员: 王亚涛   监察证号: 24- Z19001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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