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5号
单位:昆明仪隆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K9HJN0A
法定代表人:尹*梅(身份证号430521********618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三多社区大村村民小组
昆明仪隆包装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昆明仪隆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109-02)号),对你单位提出如下整改要求:责令30日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尹娟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关于〈昆明仪隆包装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带、撕裂膜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109-0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昆明仪隆包装有限公司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2024〕2-5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之规定,对你单位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2)、超过改正时间(裁量等级4)、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七)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仪隆包装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贰拾贰万元(¥22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109-02〕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贰万元(¥2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