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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罚〔2024〕2-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9号

实际经营者:王*聪

身份证号:532123********3616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上坝村***

王*聪经营的渣土堆放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聪经营的渣土堆放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场地内堆放的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2.装卸物料(渣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有效降尘方式。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4日向你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8号),对你提出如下整改要求:2023年11月17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王安聪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1.场地内堆放的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装卸物料(渣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有效降尘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王安聪经营的渣土堆放点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2024〕2-9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你经营的渣土堆放点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占地面积(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2)。”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对你经营的渣土堆放点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2)”。

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七)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 对王*聪经营的渣土堆放点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贰万伍仟元(¥25,000元);

2. 对王*聪经营的渣土堆放点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壹万叁仟伍佰元(¥13,500元);

3.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叁万捌仟伍佰元(¥38,5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8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捌仟伍佰元(¥3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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