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10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顺方汽车维修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P9KCU6M
经营者:方*春(身份证号530122********1819)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月牙塘***
昆明市五华区顺方汽车维修服务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顺方汽车维修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设置危险废物储存间、垃圾桶内有废机油沾染物与生活垃圾混堆。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115号),对你提出如下整改要求: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严格按照环保的相关要求及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相关工作;3.严禁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存堆放;4.立即对厂内地面废机油进行处理。
2024年1月26日,该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整改图片,陈述已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方建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11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云南协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合同〉》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整改图片1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整改报告》和整改图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已积极配合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整改图片。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昆明市五华区顺方汽车维修服务部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26日送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2024〕2-10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整改报告》和整改图片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市五华区顺方汽车维修服务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115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