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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4〕8号关于《云南大学新型储能研究所教学科研实验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云南大学新型储能研究所教学科研实验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恒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大学新型储能研究所教学科研实验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大学东陆校区英华园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1'56.016″,北纬25°03'36.011″。总投资993.92万元,环保投资52.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26 %。项目总用地面积955.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70.07平方米。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大学新型储能研究所教学科研实验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设置厂界围挡,定期洒水降尘,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等,施工扬尘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内废气为配料搅拌、涂布、制片烘烤、注液等过程产生的废气以及中和药剂投加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硫酸雾和氯化氢。

有组织排放废气:涂布、制片烘烤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有机溶剂回收系统收集,未被回收的部分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注液过程电解液中有机溶剂挥发会产生废气,注液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即:非甲烷总烃≤120 mg/m3、排放速率≤5.0 kg/h。

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制要求,即: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 mg/m3,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 mg/m3,氯化氢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 mg/m3,硫酸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 mg/m3;非甲烷总烃项目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 mg/m3、氯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 mg/m3。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基坑涌水、雨天地表径流经20m3的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用水和施工现场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车和过滤池手机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清洗废水依托周边公共卫生间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四水质净化厂。运营期间实验器皿第二道以后清洗废水经中和池中和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楼下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地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昆明市第四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围挡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修及保养,合理布置施工作业面和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昼间12:00~14:00、夜间22:00~次日6:00期间施工),加强施工管理,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通过设置减震垫、建筑物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即:昼间≤55dB(A),夜间≤45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运营期间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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