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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46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46号

被告知人:尚国晶(530XXXXXXXXXXXXX25)              

经调查,被告知人: 尚国晶参与云南悠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诈骗失业保险基金,尚未将诈骗所得的失业保险基金退回至昆明市五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基金账户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理:

处于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4512.00元(大写:肆仟伍佰壹拾贰圆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本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本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 系 人: 刘鹏飞 电 话: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8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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