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尊敬的五华区领导,首先,感谢您阅读来信,烦扰之处,还请见谅。
我是昆明市江东和谐家园F3幢1003号业主,于2015年购买该小区住房,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在昆明,2024年2月3日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到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东和谐家园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龙泉物业)工作人员,要求做房屋信息更名登记,并向工作人员出示本人房产证,为保护个人隐私将身份证号码一栏做了隐藏处理,但龙泉物业工作人员强行要求我提供身份证号码信息,并说这是他们公司的规定,若不提供身份证号码就要本人到他们现场确认,我已经在电话中再次重申说明本人不再昆明,但龙泉物业一直在重申要身份证号码是他们公司的规定,不提供不予以更名。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但物业作为小区的服务者而并非管理者,也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行政机构。龙泉物业强行要求业主提供身份证信息是否合规?目的是什么?该行为是否合法?
本人请求五华区有关部门不偏不袒,对龙泉物业这一违法事实查实,并对涉事企业和个人处理,同时要求龙泉物业因此事对本人造成的困扰在小区内公开道歉,并在小区业主群和公告栏进行粘贴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