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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61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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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及《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3]第01133号)。要求你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令字[2023]第78号)要求你单位全面提供资料并接受调查,截止2023年5月10日你单位拒不提供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项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邓熊   电话: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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