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华区餐厨垃圾应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环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五华区餐厨垃圾应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五华区餐厨垃圾应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1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沙朗片区老西郊垃圾填埋场机修车间用地范围。地理坐标为:东经102°39′56.232″,北纬25°11′56.138″,占地面积850m2,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7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4%。项目拟建设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站,设置车辆两台、进料仓一座、储油罐两个、三相卧螺离心机、三套不锈钢蒸汽加热反应釜、有机固渣烘干设备、餐厨垃圾污水处理设备、臭气处理设备,项目建成后日处理餐厨垃圾20吨。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取废气防治措施,对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减少施工粉尘的影响。运营期餐厨垃圾处理车间应密闭,产生的恶臭采用“植物液喷淋”+“负压收集+生物滤池”除臭工艺协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即:NH3≤4.9kg/h、H2S≤0.33kg/h;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与餐厨垃圾处理车间恶臭一起经“负压收集+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生物质蒸汽锅炉产生的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标准限值,即:颗粒物≤50mg/m3、SO2≤300mg/m3、NOx≤300mg/m3。餐厨垃圾处理车间未收集的恶臭、有机废气及污水处理站恶臭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NH3、H2S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即:非甲烷总烃≤4mg/m3,厂区内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即: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员工生活办公依托垃圾填埋场已建成设施,项目工艺废水(主要为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卸料、压榨以及离心脱水工序产生的沥液、分离废水)、卸料大厅冲洗水、餐厨垃圾处理车间冲洗水、车辆冲洗水、除臭废水、软水机废水、员工其他生活污水等采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15m3/d,处理工艺:“预处理+A2/O+沉淀+消毒”)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标准,即:COD≤500mg/L、BOD5≤350mg/L、氨氮≤45mg/L、动植物油≤100mg/L,处理后的废水暂存于20m3的储水池,使用罐车运至昆明市第九水质净化厂进行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应合理布局,设置基础减振、选用低噪声设备、经墙体隔声,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管理,降低发生项目环境风险事故的概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0.006t/a;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量0.075t/a;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量0.242t/a;H2S排放量0.1056t/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0.102t/a、无组织排放量0.0036t/a;NH3排放量0.0826t/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0.0076t/a、无组织排放量0.075t/a;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1742t/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0.134t/a、无组织排放量0.0402t/a。
五、项目建设期间,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环境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严格遵守政府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遇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或拆迁等情况,将无条件服从。
七、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