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令字〔2024〕第000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四川兴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孙显芬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3﹞第01762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据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之前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全面提供资料。(请你单位自收到此责令改正决定书3个工作日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书,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24-Z19147 电话:63584446
劳动保障监察员:伏云峰 监察证号:24-Z19145 电话: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