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药事服务昆明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药事服务昆明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药事服务昆明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34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东路168号,占地面积6325m2,总投资6809.06万元,环保投资254.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73%。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其中一期设计代煎药1000处方/天,生产小青龙汤、大承气汤二妙丸、金匮肾气丸、十全大补丸等1.0t/a,生产贝母雪梨膏、川贝枇杷膏、阿胶八珍膏等0.75t/a,毒性饮片仓储及销售0.83t/a;二期设计代煎药1000处方/天。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 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取废气防治措施,对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减少施工粉尘的影响。运营期生产过程中D级洁净车间提取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1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煎药生产线、药渣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气旋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即:臭气浓度排放浓度≤6000(无量纲)。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限值要求,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
(二) 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临时废水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锅炉定容排水、软水设备排水、检验室纯水设备排水、地面清洁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52—2021)表1中的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九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运营期应合理布局,设置基础减振、墙体隔声,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废气量8604万m3/a,颗粒物0.000347t/a,非甲烷总烃0.344t/a。
五、项目建设期间,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环境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严格遵守政府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遇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或拆迁等情况,将无条件服从。
七、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