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陡坡马料盘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昆明飞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陡坡马料盘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陡坡马料盘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28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朗乡陡坡村,对两个采区进行生态修复,治理I区位于京昆高速西侧,中心点地理坐标东经102° 38'43.4",北纬25°8' 20.7";治理Ⅱ区位于京昆高速东侧,中心点地理坐标东经102° 38'52.1",北纬25°8' 26.4"。总投资1665.71万元,环保投资234.73万元,占总投资的14.09%。项目对历史遗留的矿坑进行生态修复,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方工程、边坡支护工程、截排水工程、植被恢复工程、灌溉工程等,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取洒水降尘;临时堆土场采取篷布遮盖,控制施工作业面;需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大面积施工;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运输方式,严禁超载、超速,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项目区出入口需设置“三池一设备”,对出入场车辆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对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运营期无废气产生及排放。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回填修复区淋滤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生产,不得外排;施工废水及施工期生活污水需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项目运营期的雨水径流应通过排水沟导流至蓄水池后再通过灌溉设备对本次恢复植被进行灌溉,多余部分导流至项目区外排水沟渠。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应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期;合理安排运输路线,禁止夜间运输;施工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设施工场届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运营期无噪声产生。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拆除原矿山遗留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用于回填,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能回收利用的外售,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土石方全部用于回填,剥离的表土用于后期绿化覆土;生活垃圾需清运至生活垃圾收集点。运营期绿化养护产生的农药废包装物、化肥废包装物需由经营者统一回收。
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防治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禁止占用恢复治理范围以外的土地,严禁随意占压砍伐项目周边林木;选用适宜的种植物种用于矿区植被修复,后期应制定植被养护设置施工期环境管理、建立机构,明确其职能,落实生态环境影响保护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3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