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字〔2023〕2-097号
单位: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皮肤病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01891N
法定代表人:曾*
身份证号:500106********9611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皮肤病医院)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26日,昆明市五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295号的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皮肤病医院)(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占地面积104亩,主要从事综合医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曾仲。持有《排污许可证》12530000****01891N001R,有效期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01891N、持有《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3120189*****0211A1001。经现场核实:1.该单位于2023年5月28日于污水处理站内新建独立的底泥危废储存间一间,并投入使用,面积约3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正常使用中,房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污水处理站底泥)5吨,墙面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2.该单位2020年在昆医附一院印刷厂内设置有实验室废液危险废物暂存间一个,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约15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正常使用中,房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实验室废液)约2吨;3.该单位于2023年2月份于医院5号楼地下停车场负一楼新建有医疗废物暂存间一间,并投入使用,面积约为130平方米,现阶段日医废产生量约为3吨/天,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有医疗废物相关识别标志,设置有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消杀方式为紫外线灯消毒、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现场检查时正常使用中,房间内堆放有医疗废物1.5吨,房间内设有一辆医疗废物转运车(医院内部车辆,未进行密闭和防渗),负责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将医疗废物转运至5号楼停车场入口处,房间内开设有排水沟一条,据部门负责人陈宏昆介绍,此排水沟经抽水泵至医院内部污水管网中,经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至市政管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6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云环审〔2014〕26号》《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5号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工程建设验收公示网》截图3份、2023年7月31日的《整改情况说明》、2023年8月1日的《情况说明》《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5号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5号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关于〈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申请备案的说明〉的回复意见》等证据为证。
1.污水处理站内新建独立的底泥危废贮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昆医附一院印刷厂内试验室废液危险废物暂存间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五号楼地下停车场负一楼新建医疗废物暂存间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2-097号)《送达回证》和12月12日提交的《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皮肤病医院)申辩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因你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污水处理站内新建独立的底泥危废贮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昆医附一院印刷厂内试验室废液危险废物暂存间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五号楼地下停车场负一楼新建医疗废物暂存间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3-0728-0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