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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滇管综执罚字[2023] 016号

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昆明鑫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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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XX

联系电话:188XXXX6674

公司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巫家坝片区XX广场XX座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二十八中选址新建项目排水情况进行检查,经调该公司向市政管网排放的施工泥浆水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油污、油烟、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废弃物;根据《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参考《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油污、油烟、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废弃物,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案件情况,属轻微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薛传权 、 25010118009    

执法证号:  波   25010118007      




                      昆明市五华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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