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昆明鑫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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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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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二十八中选址新建项目排水情况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向市政管网排放的施工泥浆水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油污、油烟、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废弃物;根据《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参考《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油污、油烟、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废弃物,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案件情况,属轻微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薛传权 、 25010118009
执法证号: 冯 波 、 25010118007
昆明市五华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