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滇管综执罚字[2023] 018号

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云南天佑允耀经贸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91XX0102MACYD8X96D

法定代表人:朱兆勇

联系电话:13888XXX208

公司地址:昆明市五华区XXX

2023926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普吉街道办事处普吉社区水节箐村30号云南天佑允耀经贸有限公司污水外排一事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向新运粮河(陈家营岔沟)河道、沟渠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及结合参考《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6条第(三)项的规定:“排放、倾倒不含剧毒、不含汞、镉、砷、铬、氰化物、黄麟等有毒有害物体、油类、不含酸性、碱性的液体、不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不达标准废水0.5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5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案件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该公司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崔建国 、 25010118005    

执法证号: 李章波   25010118011      




                      昆明市五华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