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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字〔2023〕2-09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字〔2023〕2-096号

单位: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992T

经营者:刘*(身份证号210106********5841)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23日,对珑台茗苑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位于五华区西昌路与昆华路交叉口,占地面积12775.48平方米,该项目现处于主体施工阶段,建设内容为:住宅楼,为地下2层,地上一栋、三栋20层、二栋14层建筑。开工日期为:2022年05月18日,预计2024年6月完工。建设单位为昆明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施工单位工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李子根,该工地于2023年8月19日凌晨04:30时左右、8月21日凌晨,工人在工地进行拌沙灰并使用搅拌机施工作业,其间发出噪音扰民,无《昆明市主城区夜间施工备案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2-096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十七款:【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一)……;(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主城建成区内,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3-0823-0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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