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2-094号
单位:昆明福美佳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F4HW3Y
法定代表人:唐*(身份证号 513921********791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轿子山旅游专线西翥街道办事处沙靠村工业园区***
昆明福美佳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0日调查核实:昆明福美佳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现场地建成投产至今,总投资人民币约伍拾万元整。该公司主营木质家具制造、喷漆,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现场设有喷漆房一间,打磨区域一块,裁板机两台,打孔机一台,封边机一个。生产原材料为:木板、油漆(木兰花牌聚酯树脂清漆)。生产工艺为:原材料→切割→封边→组装→喷漆→成品。现场检查时有工人正在生产作业,打磨区域有工人正在进行打磨作业,打磨区域设有3个风扇排口、厂房未密闭,直排打磨产生的粉尘。现场烤漆房设有水幕吸附除尘设备,场地内随意堆放有大量油漆桶(木兰花牌聚酯树脂清漆),该公司未办理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整改照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正按要求在完善环评手续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二、已按要求关闭喷漆房、封闭打磨区域、密闭厂房;三、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此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你单位陈述意见,同时根据你单位的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认为可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2-094号)《送达回证》《情况说明》和整改照片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七)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中对小微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3-0721-0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50000元整(伍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