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字〔2023〕2-093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延棉机械设备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CHAJ606
经营者:刘*(身份证号530113********0028)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英茂花园***
昆明市五华区延棉机械设备租赁部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16日,根据云南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发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对拆除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项目拆迁地址位于五华区滇缅大道金泰国际四期旁,拆除施工单位为昆明市五华区延棉机械设备租赁部,建筑拆除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20时至15日凌晨2时,共计拆除建筑3栋(4层楼2栋,5层楼1栋),拆除使用设备为2台挖机。8月16日现场检查时,拆除工地已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当天对昆明市五华区延棉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者刘燕授权委托人祖守金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在禁止施工时间段进行建筑拆除施工作业;二是未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8月18日昆明市五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复核,现场工地无房屋拆除工作,祖守金称8月15日已将拆除完成的场地交付给云南文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提供了8月15日的场地移交证明。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副本)》《五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1.在禁止施工时间段进行建筑拆除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2.未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2-093号)《送达回证》《场地移交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十七款:【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一)……;(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在禁止施工时间段进行建筑拆除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30816〕-00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