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五环评复〔2023〕27号关于昆明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晨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昆明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昆明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30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 2-4 广业大厦东侧 B幢 1-4 楼,地理坐标为:东经102°42′50.460″,北纬25°2′12.556″。项目总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4.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5%。本项目为改扩建,在原有建筑内进行,不新增用地面积,改扩建内容包括:在原有病房内新增 20 张床位,门诊接待量增加 18 人次/d,同步增加检验室接待规模。项目开设诊疗科目保持不变,原负离子设备部分更新为 308 治疗仪,新增红蓝光治疗仪、311 紫外线光疗仪、点阵激光仪等。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应及时清扫厂房内沉降的粉尘、采取关闭门窗等措施。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异味,呈无组织排放,易产生异味的固体废物应日产日清,医废暂存间定期消毒,各功能区喷洒除臭剂,污水处理构筑物加盖密闭,位于室内并定期投放除臭剂。项目污水处理站周边废气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 3 标准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运营期间不新增废水类别,废水污染因子与现有项目一致。项目产生的诊疗废水、检验废水、洗涤废水与生活废水一起进入自建的医疗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 2 中预处理标准,氨氮、总磷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限值要求,通过护国路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昆明市第一水质净化厂进行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于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噪声,以及就诊人员生活噪声。经墙体阻隔、关闭门窗等措施后,项目东、西、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项目南侧面向金碧路,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需分类收集,规范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掏前需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进行监测,经脱水消毒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做好医疗固废分类收集暂存和运输管理;加强消毒药剂、环境风险物质管理,并严格规范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泄漏事故;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