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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滇管综执罚字[2023] 015号

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云南安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91XXX128MA6P01NW11

法定代表人:陈XX

联系电话:13577XXX898

公司地址: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XXX

2023年8月9日下午15时我局执法大队接到市民举报对位于五华区XX施工工地排水情况进行调查,该公司向新运粮河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过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参考《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排放、倾倒不含剧毒、不含有汞、隔、砷、铬氰化钠、黄磷等有毒有害物体、油类、不含酸性、碱性的液体、不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不达标准废水0.5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结合案件情况,属一般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贰万元整(¥:20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薛传权 、 25010118009    

执法证号:  波   25010118007      



                      昆明市五华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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