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供应许可
业务手册
昆明市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0日发布
目录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包括受理范围、适用对象、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批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中介服务要求、指定培训、资质资格、许可办理、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等十八个方面内容,并附有审批流程示意图、事项许可相关文书、表格以及许可证样本等,是云南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各审批机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要求,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审批服务活动。
该手册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修订。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手册内容难免有不足之处,各地在实施审批活动时,可及时向编写机构进行反馈。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业务手册
(试行)
五华区范围内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发放。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设定依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机关:五华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2018年7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干昆明市燃气行政许可审批有关请示事项的批复》(云建城〔2018﹞217号)文件要求,“关于瓶装燃气供应站供应许可事项。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云审改办发〔2017﹞9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云建办〔2017﹞441号),已将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列入’燃气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中,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对此,依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
四、许可人员
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7科室具有行政执法证,并从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人员。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1.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2.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符合首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
予以延续许可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没有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发生分立、合并;燃气经营企业在瓶装燃气供应许可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不符合予以延续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1)变更企业名称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信息已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信息已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未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未发生分立、合并情形。
(2)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已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已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新法定代表人具有省级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作出限期参加培训,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承诺);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未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未发生分立、合并情形。
(3)变更登记注册地址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信息已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登记的注册地址信息已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未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未发生分立、合并情形。
不符合予以变更许可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
(1)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遗失补办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企业法人作出申明,明确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已遗失,没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2)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污损补办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交回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内容无法辨识的原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作出申明,明确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由于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内容无法辨识,没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所交回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是真实的原件。
不符合补办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制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交回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注销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不符合注销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本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实施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实施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 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 | 提交原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带*项目根据实际情形提供 |
2 |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自行办理的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提交法人委托书原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身份证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本市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瓶装燃气供应站的产权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平面图;对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行编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GB51142)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分析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结论,说明瓶装燃气供应站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提交原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用户服务制度包括,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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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级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 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 | 提交原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带*项目根据实际情形提供 |
2 |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自行办理的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提交法人委托书原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身份证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本市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瓶装燃气供应站的产权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平面图;对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行编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GB51142)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分析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结论,说明瓶装燃气供应站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提交原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用户服务制度包括,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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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级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带*项目根据实际情形提供 |
2 |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自行办理的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本市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原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6 | 存在变更情形的,提供表(四)中的变更有关材料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带*项目根据实际情形提供。 2.变更燃气经营许可仅限于变更证载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注册地址。 3. 以下情形应当重新申办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
2 |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自行办理的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本市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企业证明文件(如:股东大会决议、任职通知),企业章程等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省级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若不具有该证书的,可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一年内主动参与培训考核,取得该证书)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原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带*项目根据实际情形提供 |
2 |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本区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自行办理的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补办理由有关证明文件(如变补办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的说明等)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原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污损补办的,需要提交)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带*项目根据实际情形提供 |
2 |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本市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验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自行办理的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实地检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时间不含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实地检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时间不含在内)。
按照《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格式的通知》(昆建通〔2015〕406号)规定执行。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无共同许可
序号 | 事项 名称 | 实施 机关 | 实施依据 | 许可 时限 | 许可结果 |
1 | 燃气经营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建城〔2016〕23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20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 中介服务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取得方式 |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 委托主体 | 中介服务时限 |
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管理部 门(州、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审议通 过)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专业培训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管理部 门(州、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城〔2018〕118号) | 具备培训能力的机构 | 无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十三、培训要求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培训机构资质条件、实施依据、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培训结果形式等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注册资本和技术人员审批标准》,相关信息可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要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实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颁发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环节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行政相对人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
申请接收包含窗口申请接收和网络申请接收。
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龙泉路191号万彩城市花园6栋2楼)
窗口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网址:http://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络受理时间7*24小时。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2.申请登记
窗口申请和网络申请均使用云南省政务服务系统进行登记,窗口申请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系统完成登记;网络申请的,由云南省政务服务系统自动完成登记。登记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业务种类、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内容。
由省政务服务系统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规则》(DB 53T 545—2018)自动生成。
申请人填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并准备申请材料后,通过窗口申请的,由窗口接件人员现场录入政务服务系统进行登记并编号,形式要件齐全的,制作《瓶装燃气供应许可收件清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留存,一份回复申请人;形式要件不全的,制作《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不予收件通知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留存,一份回复申请人。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网应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是否正确,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窗口接收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应当于当天内将业务申请资料流转至业务受理部门办理。网络接收的,政务服务系统自动流转并通知业务受理部门办理。
受理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行政相对人补正时间,及行政相对人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
收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移交申请件后,受理部门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应当对照申请材料目录进行审核,检查申请材料形式要件是否完整,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填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业务受理办件单》,给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受理部门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向申请人发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
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
申请人登记在窗口取件的,通知申请人到窗口现场领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
申请人登记在网络取件的,政务服务系统生成《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回复申请人,通过网络自行下载打印。
审查环节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行政相对人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以及实地核查预约、准备及交通时间)。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经办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局分管领导决定。
材料审查(3个工作日)。根据实际办理事项,使用《昆明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审查表》《昆明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延期审查表》《昆明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变更审查表》《昆明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遗失(污损)补办审查表》《昆明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注销审查表》,逐一对照进行材料审查。
实地核查(1个工作日)。对于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申请注销等情形,应当实地核查。核查人员依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核查。根据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安排,由各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作为核查人员,负责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对于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核查内容主要围绕所提交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以及已制定的安全、经营制度是否执行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燃气从业人员到位情况,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设置,安全管理制度、服务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情况。实地核查结果形成《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使用《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查办件单》进行记录。
行政许可决定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行政相对人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行政许可决定前公开时限)。
在作出审批决定时,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可决定是否进行许可决定前公开,若公开的,公开时限为5个工作日,公开文本内容参照《关于准予**公司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的公示》制作。
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根据申请、受理、审查情况,作出许可决定,决定情况通过《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查办件单》进行记录。同意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文书内容可参照《关于准予**公司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的决定书(参考样本)》、《关于不予**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的决定书(参考样本)》制作。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准予许可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部门业务科室完成许可证件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证件格式按照《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格式的通知》(昆建通〔2015〕406号)规定执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件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
按照与申请人的约定,通知申请人至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证件送达过程中,不不应要求被许可人履行与该项行政许可无关的义务。申请人在窗口领取证件时,应当在《昆明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送达书》签字确认。通过不见面方式送达证件的,应当由见证人在《昆明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送达书》签字确认。证件无法送达的,应当制作登记台账,做好证件保存管理。
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完成后,应当制作《昆明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结案书》,按照进件顺序整理卷宗归档,制作《昆明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卷宗目录》。卷宗内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办件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一般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结案的顺序排列,重复材料一般应剔除。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龙泉路191号万彩城市花园6栋2楼)。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5111869
(1)咨询回复方式:窗口现场回复、电话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科。
能立即答复的当场立即答复,情况复杂不能立即答复的,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龙泉路191号万彩城市花园6栋2楼)。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5111869
2.电话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0871)651999230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址:http://zwfw.yn.gov.cn)咨询。
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的企业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安全管理、供气服务情况、获得用气营商环境改革情况等内容。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取证后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窗口投诉:昆明市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7室。
电话投诉:、(0871)65199230。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本行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