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91号
昆明市五华区博源爱家木制品加工厂:
经营者:张X红(身份证号512929********07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6KK9FC3Q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办事处***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五环评复〔2022〕38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以上事实,有我局《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9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20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