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9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90

云南中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身份证号522428********5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6P7C853E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河路***

我局于2023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两台挖掘机烟度检验结果超标。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正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我局于202387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9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已于7月12日向我局提交《整改回复》,已检验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两台挖掘机烟度检验结果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仟元。

以上罚款总计叁仟元(3,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915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