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3〕088号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泌尿专科医院、云南省肝胆胰外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曾X(身份证号530102********1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1207054R
住所:昆明市西站***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离子除臭器未运行且无此设施的运行台账记录;2、污水处理站内(地下二层处)堆放废机油,存量为10升。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离子除臭器未运行,且无此设施的运行台账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
2.污水处理站内(地下二层处)堆放废机油,存量为10升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次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关于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已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离子除臭器未运行,且无此设施的运行台账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拾万元。
2、“污水处理站内(地下二层处)堆放废机油,存量为10升”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拾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拾万元(10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