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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6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62

昆明市五华区蓝鸥家具厂

经营者胡X国(身份证号 513022********37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7MU0AY5D

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三多居委会***

我局于202341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354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9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承诺书》和拆除的相关照片,说明9月2日该厂已拆除,不再经营。

现因你单位已自行实行关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故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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