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61号
昆明丽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X清(身份证号 432325********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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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靠村***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9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搬迁情况说明》:所有原材料和成品已低价倾售,机器设备已处理完毕。
现因你单位已自行实行关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故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