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3〕092号
钱*昆:
身份证号:530103********1512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长春路片区***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悠米餐厅进行调查。发现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悠米餐厅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9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已积极进行整改。
现因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故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年9月11日


